桦甸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桦甸市位于吉林省中部偏东南、松花江上游,幅员面积6250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3.45%,是吉林省幅员面积较大的市(县)之一。桦甸市东界敦化,南临靖宇、抚松、辉南,西接磐石,北与永吉、蛟河毗连。绝对地理位置为东经126°16′-127°45′,北纬42°34′-43°29′。桦甸地处长白山区向松辽平原过渡的前缘,地势起伏,东南、西北高,中间低,是典型的半山区。境内南楼山最高,海拔1404米,错草沟屯地势最低,海拔仅249米,高低相差达1155米。全市总的地貌结构特征为“八分山林,一分田,一分草地、村屯、道路和水面”。桦甸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为3.7℃,10.0℃以上活动积温年平均2731℃;年平均日照为2379小时,日照率为54%;年平均降水为748.1毫米,且多集中于7至8月份;初霜多在9月20日前后出现,终霜在5月15日后结束,无霜期平均为125天左右,适合各种早中熟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桦甸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已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西距磐石67公里,北距吉林市110公里,距省会长春市240公里。到2004年末,已建成公路90条,通车里程1106.8公里,烟(筒山)白(山镇)铁路桦甸段92.5公里,有14个站、所。正在修建的长春―长白山国家一级公路穿境而过。